洗涤剂国家标准_玺标标准物质中心

发布时间:2023-05-26 17:00:38

 

 

 

 

 

前言

 

本标准代替GB14930.1-2015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》。

本标准与GB14930.1-2015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
———删除了术语和定义,将相关内容纳入范围中;

———增加了基本要求;

———细化了原料要求,增加了附录A,明确了洗涤剂产品中可以使用的原料;

———增加了1,4二噁烷的限量指标;

———增加了微生物采样方法;

———修改了产品标识要求。

 


1、 范围

 

本标准适用于洗涤食品、餐具、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、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。

 


2、 产品分类

 

根据产品用途不同分为两类:

 

———A类产品,直接用于清洗食品的洗涤剂;

 

———B类产品,用于清洗餐具、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、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。

 

 

3、 基本要求

 

3.1  洗涤剂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,残留或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。

 

3.2  洗涤剂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,残留或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应造成食品成分、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,不应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。

 

3.3  洗涤剂的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,生产者应对杂质、分解产物、反应产物等非有意添加物进行控制,确保产品符合3.1和3.2的要求。

 

 

4、 技术要求

 

4.1原料要求

 

4.1.1  A类产品原料要求

 

4.1.1.1  A类产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。

 

4.1.1.2  列入GB2760、GB9685的物质,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消毒剂辅助成分,列入GB22115的着色剂和防腐剂,食品原料、食品提取物,以及相关公告中批准使用物质也可用于A类产品的生产。

 

4.1.1.3  A类产品所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。

 

4.1.2  B类产品原料要求

 

4.1.2.1  B类产品使用A类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料时,应符合4.1.1的规定;所用防腐剂和着色剂仅能使用符合4.1.1规定的物质。

 

4.1.2.2  B类产品所用香精应符合GB/T22731中相应产品类别的规定。

 

4.1.2.3  洗涤剂生产企业使用其他原料生产B类产品时,应对所用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,确保产品符合3.1和3.2的要求。

 

4.2产品要求

 

4.2.1 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 

 

 

 

4.2.2  微生物限量

 

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

 

 

 

5、其他

 

在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所属类别(A类、B类),标示“洗涤剂在清洗污垢后应采用漂洗等有效方式去除”或其他类似用语。其中A类产品可标示“可直接用于清洗食品”“可直接接触食品”或其他类似用语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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